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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用麻醉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十年内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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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销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麻醉药品生产计划的;(二)擅自经营罂粟壳,或从非认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三)向未经批准的单位供应麻醉药品的;(四)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擅自调剂麻醉药品的;(五)医疗机构擅自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科研立项批件》、《购用证明》、《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进、出口准许证》、《携带证明》和《运输凭照》的,撤销上述有关证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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