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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
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应当由强制执行的一方优先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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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地讲,优先清偿权利顺位在先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再清偿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又优先清偿实施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债权,再清偿实施强制措施顺位在后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价款中先行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前。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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