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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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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主要由上级监察机关领导。
1、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申诉制度作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可以向处理机关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申诉控告制度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基本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申诉范围、申诉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公务员法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的二级申诉制度。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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