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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以缔结合同未目的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接受要约内容的各项条件。而承诺则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表示愿意与之缔结以该要约为内容的协议。承诺是需...
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表示要件不同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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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联系: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 1、承诺被撤回; 2、超过承诺期限; 3、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超出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与“允诺”的辨析如下:“承诺”指对某项事物答应照办。“允诺”是应许的意思。二者都可作动词,都有答应的意思,但各自的侧重点和使用范围有所不同。“承诺”侧重于先接受某事而后照办,一般是在他人提出需;求的情况下做出答应。“允诺”侧重于“允”,即允许、许可、应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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