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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这些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多发生在阴雨、雾天和雪天,逃逸者认为有机可乘; 2、发生的时间多在夜间; 3、多发生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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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2、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抱有侥幸心理,能跑则跑。 3、无证、无牌、私自出车等,驾驶员怕事情暴露,而驾车逃跑。 4、打击不力。由于警力财力不足,手段的落后、侦破不力,再加上对逃逸驾驶员的处罚有时较轻,加重了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1、交通法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驾驶人应当有违章驾驶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逸。根据规定,对于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1]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2]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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