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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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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矿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下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主要包括四种形式:无证采矿、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擅自开采保护矿种、越界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需要经过国家行政管理单位三令五申责令,来作为前置程序,仍不停止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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