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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二、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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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好,到宣判之日,审限为三个月,即立案以后三个月必须结案。但多数案件,从当事人递交起诉书等立案材料,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有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费适用条件的规定如下,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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