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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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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贵金属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贵金属罪的概念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和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出国(边境)。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没收财产, 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将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剧情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 ,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量刑时,数额与其他严重情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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