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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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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则无须对孩子抚养权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需对孩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的判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轮流抚养孩子,也可以由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是有多重考量标准的,有两个孩子也并非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首先,先从年龄考量,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一些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其次,再考量其他因素,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是有多重考量标准的,有两个孩子也并非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首先,先从年龄考量,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一些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其次,再考量其他因素,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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