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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单位不存在签署施工合同,也就不会是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是按借款合同走,垫款相当于单位向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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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单位不存在签署施工合同,也就不会是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是按借款合同走,垫款相当于单位向个人借款
个人为单位(施工合同的一方)垫付工程款的借贷行为不应视为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施工合同纠纷是工程承建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的纠纷,这种纠纷适用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属于合同纠纷,因为款属于合同中一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他没履行就违反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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