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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紧迫性,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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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律程序: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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