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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
第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文本。 第二,是对抵押物的权属审查。 第三,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车辆,务必及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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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应带齐以下有关法律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11、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一、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需要注意是否属于《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内容。《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以下房地产权利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二、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注意是单反申请还是双方申请《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一)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房地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者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房地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其他情形。三、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四)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的要件包括: 1、抵押合同有效; 2、被抵押的不动产属于可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 四、 五、六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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