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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骚扰起诉地该怎样办?具体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2022-07-29
性骚扰本身并非两厢情愿的调情,而是在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发生的,从本质上讲,性骚扰是一种性侵犯,虽然它的严重性与强奸等犯罪行为还不能等量齐观。性骚扰侵犯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被骚扰者在一种被动或强迫的态势下,接受到性信息及性行为的挑逗与刺激,她(他)公民权中固有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无疑受到很大伤害。从这个角度上,立法明确禁止性骚扰,是对人权保障的一次具化。 2009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滴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代表们认为,此次颁布的草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法院骚扰起诉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对于性骚扰这个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辽宁省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北京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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