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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
1、首先是审核上比较严格:需要征信良好,收入流水足够且相匹配,房产评估值够同时房屋地理位置好。 2、材料偏多: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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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1、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2、“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3、“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同居关系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房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具体到个案,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慎处理。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热恋中的情侣在选择同居时应该理智对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样分割的问题应该加以了解。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要注意维护好属于自己的权益,收集诸如录音之类的能证明某些财产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分割及其相关问题,同居房产分割,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具体到个案,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慎处理。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女方父母要求过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分割所有财产,因为所有财产属于你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你要先分得所有财产的一半,剩余财产由已故你的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分配,已故你的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你和你的孩子还有你岳父岳母等四人,虽然你先分得一半,但是那属于你自己的,剩余一半属于继承部分,因为你也是你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你还有权力参加剩余一半的继承权你有50%12.5%62.5%权力你儿子有12.5%权力你岳父岳母12.5%225%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和你儿子有全部财产的75%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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