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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
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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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初审合格后受理,发行受理通知书的资料不规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通知申请人2、审查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提出意见3、首席代表审查合格后,局领导人发行4、申请人通过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收到社会团体分公司注册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册证书或不许可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意见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4、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申请表应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和分公司的地址和社会团体的地址不在一个地方的情况下,需要提出设立地址登记管理机构的意见。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按照《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资料。3、法定期限从申请日起在25个工作日(假日除外)内处理。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设立分公司,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由商业银行提出申请。2.对分支机构拨付资金的限制。3.申请文件。 4.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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