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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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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纷争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事实上情况,能够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 4、商标民事纷争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事实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纷争案件; 5、牵涉域名的侵权纷争案件,由侵权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民事诉讼而言,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院主要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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