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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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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知情权 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确认权 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申请回避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四、申辩权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专卖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听证权 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行政机关则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这样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 七、获得赔偿权 当事人违法要受到处罚,行政机关违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烟草专卖机关罚错了,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现在这个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 2、具体是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条件包括必须是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才可以。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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