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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1.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
检察院办案流程主要分为: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侦查;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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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相关案件之后,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审查确定有进行起诉的必要,如果罪行不达到进行诉讼的必要的话,那么检察院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不进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主要是:受理案件、审查立案、实施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承办人。 2、收案三日内承办人就要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条件。 4、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5、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县公安局、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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