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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同划分: (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将总的工程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人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他们分别承包一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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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的责任: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发包人的责任:第一,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第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四,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好委托律师代写,以避免及减少纠纷。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被称为主犯。主犯可以包括两类人: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主犯,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罚:一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二是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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