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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章玩忽职守罪和《刑法修正案(4)》共规定35项犯罪。根据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玩忽职守罪可分为以下三种犯罪:(1)滥用玩忽职守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人拘留罪、非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罪、偷越(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偷越(边)境人员罪、阻碍贩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的玩忽职守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导致在押人员逃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欺诈、环境监督、传染病防治、商业检疫、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不救援、贩卖、绑架妇女、儿童、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包括徇私舞弊、民事、行政、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少税、徇私舞弊发票、扣税、出口退税、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纵容走私、商业检验、动植物检疫、纵容制售伪劣商品、招收公务员、学生。《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弊罪,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分类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类犯罪。位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时参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超期羁押,被羁押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刑期一定会比实际已羁押期限长。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判决刑期一般以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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