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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
报废标准: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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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书,行驶证,号牌。前往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申请表。受理申请后对已达报废年限车辆开具通知书。持有通知单,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解体。携带证明前往机动车查验岗核对签字后回收牌证,上报审批。
车辆报废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I 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1、机动车车主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牌照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车、再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照管理岗等待通知费,收取车牌;2、登记受理岗申请,并向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查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3、车辆主持《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4、回收企业应在检查通知后解体并拍照。发动机需要与车辆分离,发动机气缸应打破,框架(底盘)应切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依照本法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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