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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
1、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结婚之前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为购买方个人财产; 2、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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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女方没有出钱购买的房子,如果是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购买的,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需要双方协商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是男方婚姻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做出了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存在重婚、遗弃家庭成员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确定数额要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及带来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1、孩子盼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2、现在居住的房子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购置的房屋如果是男方名字或由男方购买,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如果购置房产属于男方父母出资,法律上存在争议,但从女方利益考虑,还是应当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二分之一) (此回答仅限于你的陈述,因未看到相关证据,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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