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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派出所不立案的标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不立案的案件,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
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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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为霸权主义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往往导致公民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 (1)聚众罪与人民群众之间进行武装战争的民事纠纷的界限 这主要区别是后面一种没有流氓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并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的相互斗殴中犯了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故意破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什么罪就认定是什么罪。 (2)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聚众斗殴罪是以流氓为动机,在进行各种流氓活动时扰乱社会秩序,而后一种犯罪是基于一定的个人动机和目的,以聚众捣乱的手段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 2.犯罪的形式是不同的。聚众斗殴罪既可以由群众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后两种犯罪只能由群众进行。 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殴打罪之间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群众斗殴或者械斗活动里,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都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20]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区别开来。对于因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处理。(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的界限。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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