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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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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其征税决定,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这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海关法的立法修改实践,也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1987年海关法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经2000年修订后的《海关法》取消了关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该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信访,想必大家对其并不陌生。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国家与人民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并且也承担着人民权利救济途径的功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信访条例》第8条,明确了信访的具体含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虽然在救济当事人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其没有时效的问题[1],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并不是法治国家中作为应有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甚至其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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