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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享有建议、查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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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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