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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5条)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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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行政复议法的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总则 2、行政复议范围 3、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受理 5、行政复议决定 6、法律责任附则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事实是指能够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或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主要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在此是指主要证据不足,即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了法定权限和程序,不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 2.适用依据错误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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