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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对方再次协商要求支付工程款,也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违约金和利息损失能否并处,应考虑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区别对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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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你们的合同是建设部提供的合同范本,那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方首先应在每次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工程延期时,都给对方工程师发一个书面的工期延误报告,说明情况,有个记载,也是必要的程序。为以后的结算做准备。 其次,对方逾期付款,工程工期得以顺延,对方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你方的损失。如果因对方逾期付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你方决定解除合同的,要给对方发一个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然后你方再将工程移交给对方,结算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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