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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若公司注销,仲裁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二、劳动争议主体包括...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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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书面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者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集团型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1、所有从业人员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子公司从业人员由母公司统一委派和管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2、所有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以子公司为单位进行相对独立的人员管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3、所有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将人事事务委托母公司代理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4、核心员工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他从业人员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分级分类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如果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变更或延续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职工的待遇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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