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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实行这种管理是为了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证资产质量,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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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与监督一、金融机构业务库现金必须由人民银行核定最高限额,各金融机构自身财务库存现金必须与业务库存现金严格分开,其最高限额也由人民银行核定。二、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提前报告现金支出的数量和用途,并接受人民银行的审查和监督。三、各金融机构不得跨省、市、县或跨系统调拨、借用现金。四、各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台帐,健全审批制度,定期汇总向人民银行报告。五、开户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开户单位)坐支现金的限额和范围,必须列具清单报人民银行审查备案。六、各开户银行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活动进行经常监督、检查。如开户单位因开户银行对其进行严格现金管理而要求转户,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其他银行不准接受。
对三个月以上的再贷款,特殊情况下,人民银行总行与商业银行总行在核定借(还)款额度后,可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分地区数额。人民银行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借(还)款日期和借(还)款额由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商定。借款额度不得在行际间调剂。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审查审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低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金融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贷款、大额信用证、大额提现向人民银行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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