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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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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社会学、医学的角度,让妇女哺乳自己婴儿,有利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处遇。刑事诉讼法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采用羁押方式,是从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虚置,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是有时间限度的。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指的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监外执行原则上是计入刑期的。
(一)适用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未减刑的,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二是限制条件。 1、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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