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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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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根据代持股协议,由显明股东行使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表决权; 3、分红权; 4、优先认购权; 5、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前置性的股东确权诉讼(内资企业的确权诉讼和外资企业的行为之诉)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意见征求稿》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股东可以提起关于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法院衡量的标准包括三个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法院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因为内资企业的股东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仅仅是形式登记,没有前置审批,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股东身份。但是,根据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法院不能确认外资企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涉及此类诉讼,则不予受理。因此,股东确认股权之诉,对于内资企业是确权之诉,对于外资企业不能直接主张,否则及有可能不予受理,仅能进行要求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的行为之诉。二、诉讼中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注意的问题相关诉讼中,如前所述,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倾向于实质说要件说,因此获得越多能够证明实际出资或分红的形式要件证据,如出资证明、隐名投资协议、公司分红明细、或公司内部对其身份的称谓等,是保证诉讼能够成功的基本条件。
1、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应当如实出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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