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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再次申请,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否批准需要看相关机关的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
取保候审可以重复申请,但是法院不能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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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逃跑不可以再取保候审。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取保候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司可以为员工申请取保候审,并作为保证人。 2、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申请人担任保证人。保证人系在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 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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