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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个人所得税差价的征收:新政“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要求个人转让房产所得按20%计征个税,要想少缴纳个税,需要卖方提供之前购买房屋的购房发票。以一套目前卖价为150万的房产为例,如果卖方原购买价为100万,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150-100)20%10万元。如果卖方提供不出来任何当初购房的凭证,那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0万。在此也提醒购房者,要留好购房时的购房发票,契税票和购房合同等相关凭证,为日后房屋出售所用,如果业主真的找不到这些凭证了,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区域的税务机关或者房地据去调取相关的历史凭证。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2)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流程:国税报税: 1、每月电话申报 2、每月填写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季度一交。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报所得税时交。 3、每季度报所得税。地税报税:1、每月报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 2、还有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一般一年交一次)3、工会经费。若无业务,表中报零即可。零申报税务机关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只要企业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帐面上没有收入税务机关是不会报税的。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送达申报表,也可零申报(一直到企业发生业务,有收入为止;但不能虚假申报);但送达的财务报表,不能是空白的,应为企业已发生了支出办理手续填写一式三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连同企业本身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对方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年审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到税局代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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