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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在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或者阻碍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对于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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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公诉方没有权利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就辩护人在辩护词当中提出来的罪轻辩护方案,如果存在着疑问或者有不同的观点的话,经过审判长的同意以后公诉方可以直接当庭提出。同样的道理,辩护人也是可以反驳公诉方的一些公诉意见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被判处拘役的,属于犯罪。犯罪案件无法消除。因为犯罪案件的档案要形成档案,要保存备查。即便有关档案材料达到保存期需要销毁,也要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条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鉴定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销毁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够说明整个案件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整理装订后,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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