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水产种苗,是指用于...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XX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1人已浏览
608人已浏览
434人已浏览
2,4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