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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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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除保全裁定书时效,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是冻结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于保全期限应当是一致的,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以法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财产保全 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 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 结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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