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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一般是不能解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
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或者被保险机动车停车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强制保险。车辆正常通行时,被保险人不能要求解除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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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两年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一般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交强险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解除,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况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保险到期后不需要解除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以来无效。合同终止与合同到期具有同等法律后果,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因此,保险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无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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