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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 2、传播性病罪,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本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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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8条中可以解释性病传播罪可以减刑吗这一问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犯传播性病罪的犯罪份子内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刑情形,就可以获得判刑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疾病是指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卖淫的行为。(一)本罪是特殊主体,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患梅毒、淋病等重大疾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应实施卖淫.卖淫行为。关于实际上是否感染了性病的结果,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3)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知识:1、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严惩性疾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可以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疾病的3、其他被告人可以证明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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