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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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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无证加酒驾肇事逃逸,受害者无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如何理赔。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中作岀赔偿。并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责,就是叫肇事者还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的抢救费等赔偿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车辆所有全人违背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因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存在损害后果。这一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损害这一后果,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机会而言。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机动车有无责任,受害人都能或多或少地从保险公司索赔到一定损失,但由于车辆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丧失了从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这种索赔机会对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利益。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为“合法权益”,所谓“权益”就包括了“权利”和“利益”。 3、车辆所有权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对拒不参加交强险是直接故意,对造成被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后果是过失。 4、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 综上所述,车辆所有全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它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当与其破坏的法治秩序相适应,即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严格责任,超出限额之外的责任应由其他责任主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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