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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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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或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五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支以上(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和弹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立法上没有规定金额和情节。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视为犯罪,可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罪。后者显然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未携带枪支证件的枪支,不能认定为本罪。(2)本罪应区别于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的地区和场所依法配备和配置的枪支和弹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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