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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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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一种补助补偿,且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已终止,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再次提请仲裁,诉请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以后因工伤引起的相关疾病,如果你因此次工伤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待遇包含了以后因为工伤引起的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你以后不能再找单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如果你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旧病复发的,可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旧伤复发的确认以及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定,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待遇。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具体电话联系或来所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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