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众所周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谁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五类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满五年;3、作为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三年;5、个人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都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中公司指的是股份有限和有责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减资规定是,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9人已浏览
631人已浏览
1,033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