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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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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和错误出证,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由于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和错误发证,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无法进口或出口,合同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2、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流行是由于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和错误出证造成的;3、由于没有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疫情发生,人员死亡或残疾;超过3次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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