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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22-04-0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肇事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而是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可以在符合该条例第22条规定的条件下,在承担了责任限额赔偿责任之后行使追偿权。同时也分担投保人的责任。这是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二是对于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的被保险人,应当使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社会功能,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而基于投保人具有无证、醉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的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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