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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话法律规定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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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有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第二,犯罪已经过了起诉的有效期。第三,经大赦免除刑罚。第四,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起诉包含特别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前述属于法定不起诉,另外,检察院还有酌定不起诉,比如: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还有的就是,存疑不起诉(两次退侦证据依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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