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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驳回的相关问题

2024-11-18
如果贵公司的商标遭受了“部分驳回”,则需要采取迅速的应对策略。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并未完全被拒绝,允许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针对已驳回部分提出复议申请。在此,我们详细分析几个重要的决策因素: 如果您不想继续使用被驳回的那部分商标,则无需做出其他任何行动,因为商标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初审通过的部分进行公示。如果您选择放弃分割申请,那么被驳回的部分将无法出现在公示名单中。 如果您仍然希望保留被驳回部分的使用权,或者您深信该部分对于品牌形象至关重要,那么请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如果您的申请获得批准,商标局将公示初审通过的部分,而复议程序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有助于您成功争取到商标的注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或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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