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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传统上认为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属于行为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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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既遂的量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而且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 所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只是单纯的持有,“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必须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而储存的,区分二者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有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否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另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爆炸物,犯罪主体包括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不包括爆炸物,犯此罪的也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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