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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以后,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以持独生子女证享受加发5%基本养老金优惠,但须持独生子女证到发放该证的计生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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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如果有独生子女证,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补助金。这个补助金是国家给的,有公司,去公司领,没有公司,去工人所在的社区领。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员工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5%优惠,但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到发行该证的会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持有地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独生子女证的员工,在现在的工作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行证明书后,持有原来的独生子女证到现在的户籍所在街道事务所的计划生育科交换证明书,交换公司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退休后有独生子女费吗?每个省有不同的规定,以山西省为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10〕 55号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 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 (费用 )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 (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 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 (市)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以后,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以持独生子女证享受加发5%基本养老金优惠,但须持独生子女证到发放该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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