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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容中尔甲胜诉

2022-10-20
06年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容中尔甲诉茂名市XX公司、四川XX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茂名市XX公司、四川XX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其中茂名市XX公司赔偿容中尔甲经济损失6.8万元以及为维权的合理开支800元,四川XX公司赔偿4000元。2004年11月19日,容中尔甲在中联影音公司发现有《容中尔甲.高原红》卡拉OKVCD销售,该VCD收录了《神奇九寨》等29首歌曲。经鉴定,该VCD是由茂名市XX公司加工复制。法院认定:容中尔甲是侵权VCD中29首歌曲的表演者,同时还是其中《九寨情缘》等4首歌曲的词作者和《阿妈的笑脸》等6首歌曲的曲作者。茂名市XX公司未经容中尔甲的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歌曲,已经构成侵权;四川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发行的该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也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以及第4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茂名市XX公司、四川XX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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