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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有哪些

2021-12-03
(一)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一方不同意解除的;(二)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三)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不同意的;(四)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的;(五)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在经济上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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